法律主观:在案件中,如果只有证人证言而没有其他物证,根据法律规定,证人的陈述依然被视为有效的证据。然而,仅凭证人证言可能不足以定案,因为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这种情况需要法院基于案件的具体争议性、证人的智力水平、证言的合理性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核证据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其复印件或复制品是否与原件或原物相符;(二)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相关联;(三)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四)证据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证据提供者是否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评估证人证言时,会综合考虑证人的智力、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及专业技能等因素,以作出准确判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列举了八种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负责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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