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消费和失信人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概念不同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采取的限制其高消费的措施。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特定情形的,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具体区分
1、对象不同:被限制高消费的可以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而失信被执行人只能是被执行人本人。
2、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费的时间是截止至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时间一般为履行义务后五年才会消除。
3、限制内容不同:限制高消费规定被限制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而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名单,则处处受限。
以上就是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的区别介绍,区别还是比较大的。但不论是哪一种,都意味着被执行人或被限制人的信用是由污点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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