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退休的职工工作作风散漫,公司是否有权辞退他?

如题所述

每个公司可能都有几个这样的人员,马上就到退休年龄了,由于精力等各方面的原因不再像年轻一代敢打敢拼了,甚至有个别人员开始憧憬退休之后的生活了,每天浑浑噩噩的混日子,准备耗到退休。这对于公司来讲显然是一种损失,不仅占用公司的资源,而且公司还需要按时向其支付工资,所以面对这种情况,一般公司希望与该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确定能否解除?是否会涉及经济补偿或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的是:1、必须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不能是将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2、必须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3、如员工符合上述两个条件,那么即便是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亦或者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均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时,也不得裁掉这类人员,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需要依法支付赔偿金。

但是,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老员工的特殊保护性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均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与该类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该类人员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无故旷工达到15天及以上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则在该类员工符合该类条件时,用人单位是有权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如果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个人原因,例如未交满15年社保,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包括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通过设定特殊劳动关系的模式,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当然,如果员工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例如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则用人单位可以与该类员工协商解除合同,但这种情况情况下【即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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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8
有。因为工作作风散漫会给公司带来损失,所以公司是有权利辞退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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