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生产酱菜怎么处罚

无证生产酱菜怎么处罚

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执法人员在对该市一食品厂进行食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厂伪造山西某某酱菜厂的注册商标、名牌、免检、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和本厂的生产许可证生产山西陈醋的违法事实。对于这种连续几个违法行为的案例该如何处罚?由于《行政处罚法》本身对连续几个违法行为、共同违法行为等如何实施处罚未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连续几个违法行为应遵循以下办案原则。
连续几个违法行为是指同一个违法主体在同一时间或者连续的时间内所实施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有数个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在时间上有某种连续性,或者这些行为有某种相互牵连性(互为因果)。对于连续几个违法行为,一般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处罚: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分别给予处罚。这种情况难以合并处罚,不同的行政机关均有各自特定的职权管辖范围,难以互相代替。2.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应当合并处罚。所谓合并处罚,既包括量罚上的合并,也包括执行上的合并,合并并不排除多种处罚并用,对罚款一项也可参照刑法上的“数罪并罚”来确定。
根据案情介绍,我们可以得知,食品厂实施了如下行政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生产陈醋3000箱;2.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陈醋2760箱;3.冒用他人(山西某某酱菜厂)厂名厂址;4.伪造免检标志、名牌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志等质量标志;5.生产以假充真的陈醋(具体数量案情介绍不详);6.销售以假充真的陈醋。
对于食品厂的六个违法行为,在定性处罚时要根据前述规则进行分析和归类,不是简单地择一从重,也不是简单地相加。我认为,比较妥当的做法是按照无证生产、伪造质量标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以假充真分别定性处罚,合并执行。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食品厂利用伪造的生产许可证生产陈醋,已构成无证生产。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无证生产的规定定性处罚。无证销售应当被无证生产吸收,不再单独定性处罚。但无证销售获得的利润应当计算到无证生产的违法所得中去。
第二,食品厂伪造山西某某酱菜厂免检标志、名牌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及本厂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已构成伪造质量标志。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伪造质量标志的规定定性处罚。
第三,食品厂伪造委托加工合同,冒用山西某某酱菜厂的厂名厂址,已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规定定性处罚。
第四、食品厂伪造山西某某酱菜厂的注册商标、名牌、免检、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冒用山西某某酱菜厂的厂名厂址,生产陈醋,已构成以假充真。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生产以假充真产品的规定定性处罚。同样,销售行为被生产行为吸收,销售所获得的利润应当计算到生产行为的违法所得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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