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有关主体的认定方法如下:
1、首先要设定问责主体
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主体和外部的“异体问责”主体。鉴于目前行政问责工作仅由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揽的局面,建议启动人大机关及有任命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的问责机制,按照“谁任命谁问责”原则,对人大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任命的干部实行异体问责。
2、其次要划分职责权限
①不同的问责主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相互配合、功能互补,不能走极端,要适当控制问责主体的规模,不能到处开花,避免问责主体过于泛滥而影响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②明确问责机关与公民、组织的关系,即国家机关之外的公民、组织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揭露、曝光。
扩展资料
行政问责的注意事项
根据《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行政人员应当行政问责的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初步核实后,对需要行政问责的,应当进行调查:
1、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2、监察、审计、法制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3、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
4、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
7、公共媒体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报道;
8、其他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