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行政问责的有关主体是怎么认定的

如题所述

行政问责有关主体的认定方法如下:

1、首先要设定问责主体

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主体和外部的“异体问责”主体。鉴于目前行政问责工作仅由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揽的局面,建议启动人大机关及有任命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的问责机制,按照“谁任命谁问责”原则,对人大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任命的干部实行异体问责。

2、其次要划分职责权限

①不同的问责主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相互配合、功能互补,不能走极端,要适当控制问责主体的规模,不能到处开花,避免问责主体过于泛滥而影响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②明确问责机关与公民、组织的关系,即国家机关之外的公民、组织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揭露、曝光。

扩展资料

行政问责的注意事项

根据《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行政人员应当行政问责的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初步核实后,对需要行政问责的,应当进行调查:

1、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2、监察、审计、法制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3、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

4、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

7、公共媒体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报道;

8、其他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问责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5-23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型问责现象比较普遍,安全管理绩效体系建设尚不到位。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要是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追究,问责时忽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难有效控制性”等因素,往往是出了事故就归咎于国有企业领导监督不力,就要被追究责任。加上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未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容易产生“无法控制的被动指标突破必须承担责任,能够控制的主动指标做好了也无法减免责任”的现象,造成一些工作责任心强、安全管理绩效突出的人员也同样受到处理,无法真正实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促使各级履行相应责任”的目的,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