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的运用有哪些原则

如题所述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 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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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10

作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一翼,扩大有效投资正迎来新方向。“两新一重”,即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其作为扩大有效投资的民生发力点,在显著增加有效供给的同时,也将面临巨大的融资需求。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9.69万亿元。面对规模巨大的保险资金,投资途径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行业的资本运营效率。此次银保监会明确提出将加大对“两新一重”的资金支持,也为保险资金投资指明了方向。

1、保险资金及其运用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保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其所具有的负债属性及其获得与赔付/给付的时间差,赋予它保值增值以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必要性。

保险资金选择项目进行投资,使资金增值的活动,常被称为保险资金投资或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依据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保险资金运用应尽量实现资产和负债在规模、期限等方面的匹配;依据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稳定原则。

从规模看,目前保险资金余额为20万亿;从期限看,保险资金平均久期为13年。结合风险偏好低、长期配置需求大等特征,保险资金运用应瞄准未来现金流和收益稳定且需要巨额中长期资金的行业。

2、保险资金+“两新一重”建设

“两新一重”中,“两新”是指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建设、充电桩设施增加等)与新型城镇化(包括县城公共设施发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一重”则包括交通、水利等重大基建工程。

从融资需求看,“两新一重”项目投资规模大、投资规模长,与保险资金的期限和规模相契合。因此,政府重点支持“两新一重”建设将给险资运用带来新的机遇。

从融资效益看,“两新一重”项目是面向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未来型建设,在科技领域的布局将长期创造超额收益,在民生领域的部署也将带来优质稳定回报,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对于长期现金流回报和绝对收益的追求。因此,参与“两新一重”项目也将给保险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提供新的契机。

事实上,此前原保监会早已明确支持保险资金满足重大工程建设融资需求(《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2015)、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 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2017)。故此次银保监会明确要加大对“两新一重”的资金支持,也是在已有部署基础上的创新发展。

此前银保监会还明确要加强政策引导,对符合国家导向的投资项目,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给予政策支持。如为更好发挥债权计划对于疫情严重地区基建的支持作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为支持抗疫的债权计划注册开辟了“绿色通道”。这也将加速激活存量资金,助力保险行业对“两新一重”的资金支持。

3、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作用,为“两新一重”提供“源头活水”

保险资金进行“两新一重”的投资可以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并得到可观的收益,但我国保险业对于“两新一重”项目投资的经验尚不够成熟,在坚持稳健投资、审慎投资、长期投资的同时过程中,尤需防范投资风险、优化投资策略。

从投资形式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等形式。此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基于不动产的投资,保险资金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则主要采取了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形式。而保险资金投资“两新一重”,可采用信用债、非标以及权益市场的一、二级投资等形式,当然在灵活运用的同时亦需稳妥避险。

从投资管理看,一方面保险机构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紧跟市场发展变化,在落实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概而言之,“两新一重”孕育出的巨额投资需求将为大规模的保险资金提供投资契机,“两新一重”项目所具有的绝对收益特征,又正与保险资金运用的目标相符。且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治理是整个资金运用的核心,因此在控制资金运用风险的基础上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方为保险资金支持“两新一重”建设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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