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如题所述

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
(1) 罚金。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 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的外国人强制驱逐出中国国境的一种刑罚方法。驱逐出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犯罪的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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