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另一方婚内出轨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扩展资料:
案例:配偶婚内“出轨” 离婚后可申请精神赔偿
来自北京法院的一起案例显示,陆某、陈某登记结婚育子陈某某。2011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陈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陆某称陈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一起生活,陈某认可曾有此事。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
河南也有一起类似的案件。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之后,周某再次起诉,诉称离婚后才发现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这两起案例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北京法院的案例,法院准予二人离婚。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判决陈某给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对于河南的离婚后要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的案例,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