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什么

如题所述

宅基地的“资格权”是一种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特定身份而存在的权利,外村人、城里人通常都没有。而这种权利的作用就在于其是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保障、“提货证”。靠它,宅基地使用权所对应的利益就能被提出来。新规明确,要探索“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流转。宅基地资格权不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而丧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本区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
(二)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三)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
此外,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务工、服兵役、就学、服刑等非永久性离开,其宅基地资格权应当得以保留。
新规指出,宅基地资格权主要依据“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本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审核认定,有成员权即有资格权,反之则没有资格权。
根据新规的具体表述我们不难看出,其他村的“外嫁女”“入赘男”都是确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在这一问题上,本就不应有多大的争议,上海市的改革试点规范值得点赞。
简言之,有了这种权利,农民就可以放心地将宅基地和房屋租赁给外村人或者城镇户籍投资者了,“盘活利用”闲置土地资源的同时又能兼顾农户自身的居住权益保障。哪些情形下宅基地资格权会终止?
答: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宅基地资格权人死亡的;
(二)宅基地资格权人享受过宅基地动迁安置或享受财政性住房补贴(包括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三)军人转干后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四)因征地享受社会保险且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以及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永久性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情形。
同时,对于“离婚”这一特殊情形新规也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对原居住宅基地及地上住房已处置完毕的离婚户,以实事求是为原则,通过集体民主决策等方式,科学、稳妥认定农户宅基地资格权。
概括起来讲,宅基地资格权和现在的使用权一样,是一种基于农户特定身份而存在的福利性、保障性权利。住房的福利、保障公民只可在城、乡之间享受其一,而不能两头都占着。如果农户在城里享有了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那么农村的这份儿就不能继续享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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