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土地改革: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2、农业合作化:1953年,国家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选,从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低级向高级发展。1955年,政府加快了农业合作化的步伐,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到195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3、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党轻率地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认为这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最好的组织形式。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突破。全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废除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旧体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通知》 第二条 解放后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党充分地了解了农民这种小私有者的特点,并指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在这方面,党是坚持了巩固地联合中农的政策。对于富农经济,也还是让它发展的。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条件,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还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经指出:应该“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杜会经济的发展”,其中即包括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除此之外,共同纲领还有以下的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第六条 现阶段我们的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而建设社会主义是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积极地作好准备。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第四条 我们党在领导农村改革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基本政策。主要是: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允许并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的政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的政策;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在确保粮食增产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实施科技、教育兴农,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农村、为农村发展服务的政策;建立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相结合的农业投资体系的政策;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农产品价格,实行多渠道流通的政策;扶持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的政策。上述基本政策适应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必须长期保持稳定,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断加以完善,把改革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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