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是在原则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的人员进行从宽处理,但是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

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

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第二条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第三条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第四条 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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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8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认罪认罚不一定当庭宣判的。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刑事判决当庭宣告的,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当庭宣判的条件包括: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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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8-0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分组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与会人员表示,试点工作提高了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报告提出在进行试点的过程中坚决防止出现‘重罪轻判’‘花钱买刑’的问题,这抓住了试点中应当防止出现的问题的本质。”郎胜委员说,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和有些国家的辩诉交易有着本质区别,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丛斌委员表示,报告提出推进庭审实质化,既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又对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迫认罪、替人顶罪。“在认罪认罚案件后期试点过程中,在这方面要做详细的制度设计。”他说。

“我们进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应该说是法律规定的‘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表示,试点工作既要敢于创新、大胆尝试,也要强化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才能为试点下一步在全国推开积累更多有益经验。

不少与会人员建议,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为将来修改实体法律提供参考。王其江委员建议,在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将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制化。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落实在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上,也应该在刑事实体法上增加相关的配套规定。”白志健委员说。

法律要完善。

第3个回答  2018-05-06
适用。决定再审的,原生效判决即行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时,应当对被告有罪、罪重以及无罪、罪轻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而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赔等情节,是酌定的从轻情节。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1、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二、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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