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老干部离休待遇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全部享受离休待遇。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的,其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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