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哪些权利义务

如题所述

(一)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
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第36条、《六机关规定》第12条)。
4.调查取证权。⑴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⑵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⑶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
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
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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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1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和法律义务如下: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能信的权利;
3、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4、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5、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6、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7、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8、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9、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0、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1、有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辩护律师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有获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3、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14、在侦查阶段有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权利;
15、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
1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17、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义务:
1、律师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师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2、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据,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
4、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
6、律师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7、律师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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