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文政法委机关,司法机关发放津贴文件是真的吗?

如题所述

这个是真的,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司法助理员的岗位津贴标准。具体文件如下:

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

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在岗工作年限确定不同标准: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

三、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调高司法助理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四、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2〕17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扩展资料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了解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司法助理员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说服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以点带面;

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法制,刚直不阿,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处理纠纷和信访,应进行登记,按规定统计上报;

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学习政治和业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三、评比制度:组织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四、回访制度:对调解的纠纷,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反映,检查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县(区)司法局(科)汇报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司法助理员的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司法助理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8

是真的,如果已经授衔,就享受警衔工资。

补充:

1、人社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下发后,全省大部分地区司法助理员津贴标准发放工作都已落实到位,较好地调动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但也有个别县(区)由于当地财政部门对司法助理员称谓理解有歧义,导致津贴标准还未按要求发放。

2、给基层司法助理员发放岗位津贴是党和政府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关心爱护的具体体现。司法助理员是一个历史概念,就现实而言,是指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的公务员。

3、现司法所在编在职的公务员都应当享受调整后的岗位津贴。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要认真检查落实本地区基层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发放情况,跟踪督办并给予具体指导。

4、仍没有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的,请及时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发[2009]172号文的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