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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威海海天丽景买的房子总共26万,银行贷款14万10年还清。2008年1月1日开始建行按揭贷款,每月1580元一直到现在。目前开发商不能按时(2008年11月30日)交房,要我们签订一份协议:如果我们同意将交房钥匙延期到2009年4月30日,将免去然气碰头费和有线碰头费总共3280元,我们非常气愤!由于开发商说需要到房产局等等的单位去办理一些很负责手续,就没有给我们合同仅给了我们一份合同的复印件,合同上写着如果开发商延期交钥匙在规定日期(2008年11月30日)之后的三个月内,违约金是百分之0.0002,三个月之后是百分之0.0003,咨询:
1。2009年2月30日之后我们能向开发商退房子吗?如能,退房程序?会产生何费用?相关费用由谁承担?
2。在延期交房的协议当中提到的碰头费是不是本该免除?
3。复印件合同具备同样法律效力吗?
4。按违约金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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