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

如题所述

成因及类型、性质
(一)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僵局这样一种状态呢?其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客观上讲存在法律制度的设定完善问题,再加上公司制度属舶来品,该项制度实行时间短,人们相应的公司知识少,对公司存在问题的认识程度、文化传统的差距等等客观原因,从而在立法执法以及适用过程中,不能够正确处理各类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制度建设设想的考虑又不周到;
2、主观上是股东之间对待问题认识程度差异,或者对待利益责任的心态不一致,例如决策方面,权利的行使方面,利益分配方面等等。我们知道,公司的成立基础是人合加资合(一人公司、国有独资除外),这也是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僵局的出现,首先在于开始设立时的前期考虑不周为主,以后期发生变化为辅。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设立时考虑美好前景过多,对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考虑欠缺,对股东之间互相的缺点相互意识较差,从而埋下隐患根苗。这就好比处于恋爱过程中的两个人一样,只看到对方的优点长处,对缺点缺陷往往忽略,待到结婚后的实际生活过程中真实面目才出现,这时的态度,要么妥协忍让维持,要么分手解散,要么出现其他不好结局。
结果是在事先应当考虑的事项(特别是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方面出现不利状态时如何处理等)被掩盖住,一切以君子状态对待,拟订协议文本粗糙简单,特别是作为公司宪法地位的章程的制定更加粗略,再加上现实生活中由公司登记机关所推荐的所谓格式文本为填充式,内容不但简单,而且千篇一律,根本起不到对公司事务事先的实质的前瞻的预防性的作用,对这一点,作为从事实务的我们律师有深刻的体会。
其次是利益的分配、权利的掌控、制度的设置存在着法律上设定时所追求的形式平等,造成实质上的权利均衡制约机制,从而给僵局创设下先天不足的土壤条件(权利过于悬殊时,这一问题反而不存在)。再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大局意识、妥协意识、共同发展意识、民主意识缺失,权利欲过强,独断专行,家长作风,最终发展到激烈对抗,互不妥协,两败俱伤。
最后是在制度安排上,制约机制不健全、不到位,救济保障机制缺失,从而在出现问题时得不到解决,或者找不到解决方式方法,处理起来无从下手,导致僵局发生并难以解决。

(二)公司僵局的主要类型有: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之间等。
(1)股东会僵局,股东之间的情形主要发生在股东会议过程中,其形成的表现在于投票决定权方面,结果是无法形成决议,或者无法召开会议,而这些会议决议对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重要人事安排,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主管等等;
(2)、董事之间的情形表现在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机制方面,董事会召集不起来,开不成会,形不成决议,公司经营方面的人财物等事项得不到落实,无人负责,无人执行;
(3)股东与董事之间,董事权利设定过于宽泛,制约机制差,对于董事的去留处理无从下手,董事又不服从。
(4)、董事与监事之间的僵持主要在于监事权利过大,肆意干涉公司事务;
(5)、高层管理人之间的问题是授权大,纪律责任不明确,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决策不遵守,又制约不了;
(6)、其他事项,如一人公司或者人数少的公司的股东死亡或丧失管理能力(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继承人不继承(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可以继承,不是强制),多人公司的股东出资非常悬殊,有的股金只是象征意义,当大股东出现丧失管理能力情由时想退,小股东基于某些考虑,不愿参加管理,或者不熟悉不懂管理,或者公司章程制度不允许参与,转让不能等等实际僵局事项。

(三)公司僵局的性质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公司的性质基本上是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公司僵局的发生是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其最终所要解决的是权利的重新划分,重新确定,结果无非是要么公司解散,要么股东退出,要么相互妥协维持现状,僵局的性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权利行使的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可归类于民事违约范围处理。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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