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患者转运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转运前评估病情:是否可以转运?是否必须转运?医生应评估病人病情,以判断病人。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禁止转运:心跳呼吸停止;有紧急气管插管指征,但未插管;血液动力学及其不稳定,但未使用药物。如必须转运,应将医嘱书写在病历上。

2.医护人员告知转运风险,可能发生的意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认可。

3.与接受部门联系并充分交流,确保接受部门获知病情并做好充分准备。

4.根据病情做好转运前准备:抢救物品准备:如氧气枕;心律和血压监测仪器;指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仪;使用血管活性药物者,应用带蓄电池的注射泵,以保证连续概给药;型号合适的简易人工呼吸器。病人准备:开通留置的静脉通路;对于大出血病人,应保持两路以上的静脉通路;吸尽痰液、控制烦躁、纠正内环境紊乱、检查并连接各种管道;准备急救药品和转运工具。

5.记录转运前最后一次生命体征,至少1名医护人员陪同,以应对转运过程中出现的意外。

6. 转运过程中严密监测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并做好记录。

7.负责完成转运途中的治疗护理工作,并详细与接收部门交接。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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