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不同意装电梯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一楼不同意装电梯法律依据具体有:
1、区域需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与消防等方面相关安全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意见的相关要求来增设电梯;
2、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本着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为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业主可以委托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5、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6、各级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7、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8、房地产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后,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9、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制定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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