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的职责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引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同市委组织部实施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承担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报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起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负责变更或撤销县(市)区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协同市委组织部考察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市直属单位派出(派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市直属部门(单位)内设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协助考察、负责审核县(市)区纪委常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市直属部门(单位)内设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正副主任人选;负责考察、任免派出(派驻)纪工委副书记、纪检副组长、监察室正副主任;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工作进行指导;组织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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