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法条: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