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违法乱纪由谁管

如题所述

警察违法乱纪应该去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警察叔叔是帮助大家解决困难的,但是也有一些警察不为人民服务,如果警察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到上一级的公安机关进行投诉,公民就有权利,为自己讨回公道,可以到人民检察院直接上诉,进行维权,情况属实的情况下,该警察会依法受到处分。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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