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四章 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

如题所述

财产保险公司按照第四章的规定,对于已经获得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采取组合式经营模式,无需再次提交审批或备案手续。


然而,如果保险机构在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修改,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对修改后的部分重新进行审批或备案流程。


在申请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或备案时,除了需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基本材料,保险机构还需提交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称,以及相应的保险单式样,以供审查。


在实际运营中,保险机构在经营组合式保险时,必须明确区分各个保险条款对应的具体费用、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以确保信息的清晰和透明。




扩展资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5 年 4 号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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