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范围包括:不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涉及确认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案件。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原则包括:
1. 自愿原则: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
2.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包括程序上合法与实体上合法。
三、法院调解后还能起诉吗?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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