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关系

如题所述

意思是:通用合同条款——是每个建设工程合同都有的,是相对公平的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由于每个工程包括甲方的要求是不同的,所以要有专用条款来进行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细化,根据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其效力高于通用条款。法律分析专用条款本身就是按照两方事实上谈判的结果进行填写,如果需要增加或删减、修改通用条款部分的商定,均能够通过专用条款的填写及增加来完成,无所谓的填写规范,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必备的配套条款,不能缺少,否则通用条款和公路行业准专用合同条款就不完善。为建筑施工合同现在采用的是示范文本,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序号和通用条款的序号是不可以改动的,所有的条款都显示着,不适用的条款打X或划掉即可 。当然,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或完善,通用条款是针对通用条件设置的,有些内容不具体或不适合,所以要在专用条款明确或完善。法律依据《_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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