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举动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如题所述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只要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构成了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在举动犯中,只有在犯罪预备阶段存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没有实行阶段未遂的可能性。

一、刑事案件中举动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举动犯没有犯罪未遂,举动犯,是指行为人一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就完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经着手即告完成。行为犯的一种。在这类犯罪中,只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自动中止与犯罪既遂之分,而没有犯罪未遂和实行阶段自动中止存在的可能。

我国《刑法》中的举动犯一般都是原本属于非实行行为而被《刑法分则》实行行为化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两类:

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之参加行为;

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煽动行为。

二、犯罪未遂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举动犯的量刑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犯罪未遂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这并不符合对举动犯的认定标准,但只有少部分刑事犯罪属于举动犯,比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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