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伤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法律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的附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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