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轮车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的规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由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为切实加强本市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及《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在成都市绕城高速(G4202)以内(含绕城高速)区域的道路上行驶。
二、未取得入城证的摩托车全天禁止在成都市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辅道)以及高新南区剑南大道以东,科华南路、世纪城路、世纪城南路以西,天府四街、天华二路以北(含上述道路),三环路以南(不含三环路辅道)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
三、摩托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禁止擅自改变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五、驾驶、乘坐摩托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应当各行其道,驾驶摩托车载物应当遵守载物规定,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有追逐竞驶违法行为。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一、严禁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
两轮及三(四)轮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将处50元罚款。驾驶未依法悬挂号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将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涂改或使用假冒、失效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将处50元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处以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严禁违规停放。
严禁两轮及三(四)轮车在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菜市场等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周边区域违规停放。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违反交通法规通行。
两轮及三(四)轮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存在超速、醉酒驾驶、违反规定载物、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等行为的,将处50元罚款。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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