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
一、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1.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 拒报统计资料。
3.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4.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5.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6.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7. 国家机关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
8.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9.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10.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二、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统计行政机关:
一、简介:
统计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置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的国家机构。
根据《统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级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二、主要职责:
(1)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布置和检查统计工作。
(2)组织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