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如题所述

抵押权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抵押权不易登记为生效要件,准确来说,是动产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言以蔽之,以动产设定抵押时,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如果未登记,那么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3、登记内容是动产抵押登记流程的关键内容:
(1)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姓名、住所地;
(2)代理人姓名;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担保的范围;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综上所述,动产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需要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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