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 合同无效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 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 法院 或 仲裁 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 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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