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对正义的论述

如题所述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认为,正样的现象在于整个的社会结构设计是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基本的善,他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少数人的牺牲,认为这是不正当的。 什么是基本的善呢?所谓基本的善,在书中是指是那些被假定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广泛的意义上,指权利、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与财富、自我价值感。他们与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相联系的,是社会的善。其中,自由和权力是由主要制度规范确定。 罗尔斯的对于不正义的现象和善的论述都是与社会的基本制度或结构相联系的,在抽象的论述中,对社会制度的设计成为正义原则发挥作用的构架。在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下,被其所决定的,社会利益和负担的不恰当分配,被认为是不正义现象的本质特征,这些不正义现象的产生是对自然、社会和历史的偶然性因素的放任和纵容。罗尔斯(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出生于1921年2月21日,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曾著作了《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壬午年)11月24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如:纳格尔(Thomas Nagel)和科恩(Joshua Cohe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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