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动离职是否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如题所述

员工自动离职后视为自动离职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法律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员工自动离职,公司必须要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对方即生效,劳动合同即告解除。通知解除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但不管解除的外在形式是书面通知书、电子邮件或是手机短信,必须要有一个明确、清晰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在不辞而别、“自动离职”的情形下,劳动者并没有向单位明确地表示出他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用人单位方面也没有向劳动者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没有通过办理任何手续的行为来表明解除的意思。这种暧昧的态度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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