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2008年11月15日,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在路上正常行使的过程中,被告李某驾驶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右侧胳膊、腹部及胯部撞击地面受伤。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事故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经某医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挫伤”。原告被撞时已怀孕42天,11月19日,原告出现腹痛并流血,经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20日在医院进行人流手术。朱女士认为被告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撞伤原告,造成其财产受到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流产与被告的撞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1384.85元、误工费1266.6元、营养费95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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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27
1.医疗费,朱某某共产生102323.98元,有相应的医疗文证予以证实,且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其中非医保用药为9232.40元。
2.营养费,朱某某主张1800元(20元/天×9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3.误工费,朱某某主张18000元(100元/天×180天)。朱某某主张事发前从事农田耕种及打零工,日工资100元,但仅提交了泰兴市分界镇长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主张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其事发时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尚能从事一定的劳作,结合其年龄及本地区同行业收入水平,本院认定按80元/天计算,误工期限180天,误工费为14400元。
4.护理费,朱某某主张9000元(100/天×90天)。结合其伤情及护理依赖程度,本院认定按100元/天计算,护理期限90天,护理费为9000元。
5.残疾赔偿金,朱某某主张106137.80元(55862元/年×10%×19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按80%的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6.精神损害抚慰金,朱某某主张5000元,其因本起事故致残,造成较大的精神打击,本院酌定4000元。
7.交通费,朱某某主张4410元,交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车辆的原则,结合朱某某的医疗地点及伤情,本院酌定1200元。
上述损失合计238861.78元,其中非医保用药9232.40元,由孙黎明承担,其余损失229629.38元,由平安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鉴于平安保险公司垫付60000元、孙黎明垫付40000元,故平安保险公司尚应赔偿朱某某138861.78元、给付孙黎明3076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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