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的地和户口已迁走的女儿在一起,父母去世后,第三轮土地承包能继承吗?

如题所述

首先土地属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没有继承这个说法,土地不属于个人,只属于集体所有,是村集体组织通过分配的方式分给农民承包,农民只有土地的承包经营和使用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
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这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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