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案婚姻篇离婚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如题所述

民典法案婚姻篇离婚有关内容如下:
1、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且就婚内债务、子女抚养等均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亲自递交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不再当场出具离婚证,而是引入冷静期;
2、冷静期即自双方递交材料登记机关确认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如双方依旧坚持离婚,应自冷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向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发给离婚证,在登记机关查明确实自愿离婚后出具离婚证;
3、如一方在30日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30日后双方均未申请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均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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