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民事纠纷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到三千元;
2、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到五千元;
3、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到十倍予以赔偿;
4、达不到残疾的,原则上不需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确有必要的,不超过2000元;
5、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相应减少精神损失费金额,若受害人负全部责任的,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视情况而定;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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