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如题所述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98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一)。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9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二)。三、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再适用,在此之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办结的有关案件除依法需要纠正的外,不作变动。四、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废止的13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三)。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进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陆续公布清理结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号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及文
号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
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
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57年1月25
日〔57〕高检
二字第80号该批复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中作
出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请
示、答复问题的通知》

1980年7月18
日高检办字〔
1980〕第14号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4年5月7日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
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
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
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
关的请示的批复1980年10月4
日〔1980〕高
检办函第2号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
款物管理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
试行办法》的通知1981年1月20
日〔81〕高检
发(监)5号该办法已被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代替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监
管改造场所经济犯罪案件的
通知1982年6月1日
〔82〕高检监
函第007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
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

1982年8月19
日〔82〕高检
经函字第5号该复函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第87条、第
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
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
知1982年9月13
日〔82〕高检
发(经)15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
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春节期
间加强监管改造场所安全防
范措施的通知1982年12月28
日〔82〕高检
监函第016号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所提出的加
重处罚原则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不
再适用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
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
有关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
答复1983年1月26
日〔83〕高检
研函第1号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和1999
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
《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坚
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
知1983年7月13
日〔83〕高检
二函第8号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
质,不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
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鉴定期间
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1983年7月28
日〔83〕高检
研函第7号该批复与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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