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对被告的利弊

如题所述

反诉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一种反请求,目的是抵销、动摇或吞并原告的请求,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二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三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四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虽和本诉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它提出以后,也具有独立性,可以脱离本诉而存在。它一般和本诉合并审理,但如果原告撤回起诉,反诉可继续审理。原告如不到庭,法院可以就反诉缺席判决。对于被告进行反诉的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起诉的做法。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反诉被受理以后,原告被告交换了诉讼地位,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般认为,反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本诉以后,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提出。发回重审作为二审法院在裁定上诉案件时所用的一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该条该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查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那么基于上述理由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能否提出反诉?
 【拓展资料】 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要符合反诉的条件,被告可以提起反诉。理由如下,第一,发回重审更重要的功能在于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侧重点并不在于对原判决的评判,因为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来看,其本身包含一种价值判断;第二,发回重审的案件,是由原一审法院依照一审程序审理,其审判结果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也不涉及审级问题,并不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第三,允许被告提起反诉,能较好的实现立法目的,达到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率;第四,依照反诉的一般规定,反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本诉以后,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提出,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允许被告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提起;第五,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诉。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要被告提起反诉的当事人条件、管辖条件、同种程序条件、关联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时,本诉被告提起反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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