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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违法行为”限制为“贪污行为”,概括为“犯罪行为”。 为什么限制和概括都是错的,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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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答案 2017-12-17
因为“违法行为”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不是单纯局限在贪污行为上。所以,把“违法行为”仅限制和概括为“贪污行为”,是不全面的,是缩小了“违法行为”的涵盖范围。
追问
你好
逻辑学中的一种限制方法不就是直接用被限制的概念的种概念吗
贪污行为是违法行为的种概念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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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12
你好,据我所知呢,我们书上的答案是将违法行为限制为贪污行为是正确的,概括为犯罪行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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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病句大全(有答案的)
视频时间 01:53
为什么贪污
这一
犯罪行为
要分轻重量刑呢?个人以为贪污判刑皆以抄家、株连...
答:
很明显是不会的 受贿的成本太高了,行贿的人也花不出这个钱
。这样循环下去才能真正杜绝贪污受贿这个问题
为什么贪污
这一
犯罪行为
要分轻重量刑呢?个人以为贪污判刑皆以抄家、株连...
答:
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贪污罪是必须严格的数额犯,量刑要严格的和其贪污的数额相挂钩,才能满足我国刑法的这一原则
。你想想比如某领导今天收了人5000元,事发就把人终身监禁,没收所有家产,是不是太重了,所以必须严格以数额来量刑。对于你的第二个建议,我认为也是不对的,刑法对贪污...
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是
什么
?
答:
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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