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房屋和近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的举报和反映,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第八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上超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四)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第九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需要开凿墙体或者楼地面、增设构筑物增大荷载、改变使用功能,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事先书面征询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二)已出售的商品房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事先书面征询售房单位的意见;
  (三)使用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的,事先书面征询房屋产权单位的意见;
  (四)使用其他房屋的,事先书面征询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意见;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施工。第十条 有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自然灾害侵袭的;
  (二)遭受爆炸、火灾等破坏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第十一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或者抽查。
  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和判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因施工、生产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
  (三)房屋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人承担。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建筑施工设计资质,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必须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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