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基金先行垫付条件

工伤基金先行垫付条件

一、工伤基金先行垫付条件
1、工伤基金先行垫付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基金可以先行垫付;
(2)职工发生的事故被确定为工伤的,工伤基金可以先行垫付;
(3)用人单位因为未参保而需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又不支付的,工伤基金可以先行垫付。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备齐工伤认定申请表和职工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社保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机构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4、机构经审查和调查取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依法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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