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都害怕检察院退侦

为什么都害怕检察院退侦

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的一种制度。概念就是:公安把案子侦破后,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于是又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让其补充侦查一些证据。一个月之内必须又再送过来。一个案子有两次补充侦查机会。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所以,补充侦查的原因是证据不足。但如果前期都已经调取到了充足的证据,检察院直接就提起公诉了。哪里还需要退补呢。
而且退补还是有一些麻烦的手续的,特别是人数众多的案子,换押证都要整老半天,能不退补就不退补,嫌麻烦。
退补的原因除了证据不足,还有时间不够。比如案子太多忙不过来,某些因素影响需要拖时间(比如嫌疑人需要时间筹钱取得被害人谅解),某个案子时间又拖到头了,就只有退补,把审查起诉期限重置。但这是违规的。不过很好糊弄。也没法倒查。
实际上,按照检方目前的政策,案件的退补率是逐渐走低的。以后只会越来越少。只有案子真的证据不足,又无法在1.5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到位,才会退补。
【拓展资料】
首先,检察院批准逮捕,意味着当时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逮捕的材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但是,检察院后来之所以又退回公安补侦,原因可能很多。有可能是案件中某些证据存在瑕疵,或者是程序上的一些证据不足,这种问题,一般就不会影响前面批捕决定的作出,还有一些案件,比如一些非法集资案,可能检察院认为犯罪的数额计算方法存在问题,因此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是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证据不足,即“非法性、公开宣传、保本付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相关证据材料还可以继续完善、补充等等,这些证据如果完全缺失,则一般不能批捕,即便批捕了,之后也难以起诉,但是如果这方面的证据只是存在一些可以继续完善的地方,检察院也有可能退回补充侦查。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检察院此前的批捕决定的确存在问题,案件的犯罪事实不能确定,或者根本无法确定犯罪刑事是否是嫌疑人所为,检察院在批捕时没有注意到这类问题,后期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因此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如果是这类情况,退回补充侦查依然无法构成起诉条件的,即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也不排除检察院将错就错一路诉下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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