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调查家属需要注意什么

司法局调查家属需要注意什么

若被司法机关带走,其家属及朋友首先应当向实行羁押的公安机关人员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其次,还可以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属于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如果是刑事拘留,要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当然,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则可以保证少走许多弯路,节省时间。
如果法院委托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则意味着您的堂兄可被判缓刑并在社会上服刑而无需入狱。司法局进行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和评估肯定会去到被告的家庭和村庄(社区),警察局和其他部门都知道这种情况,并且必须就是否同意将其包括进来发表意见。在社区更正中。该意见是法院施加缓刑的重要依据。
根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是否适合社区矫正提出意见。不进行调查不符合规定。如果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调查,则实际判刑的可能性会更大,但缓刑和控制的可能性仍然可能。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四条需要调查社区矫正对打算实施社区矫正的被告或罪犯的影响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委托机关的要求处理被告人,罪犯的住所,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一贯表现,后果和后果,村民委员会和受害人的意见,调查,理解,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给委托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拓展资料:缓刑
1基本概况
范围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
条件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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