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九状论王四擅卖本户田产,欺谩卑幼。今索到游旦元买契,系是王九父王昕着押,开禧元年交易,次年投印分明。准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 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今业主已亡,而印契亦经十五年,纵曰交易不明,亦不在受理之数。田照元契为业,馀人并放。
我也没有原件 很抱歉
追答哦,那我帮你照你传的翻译一下吧。
【判决词】
王九(原告)状告王四(被告)擅自变卖了自己(指王九)的田产,说假话欺骗弱小(侵夺田产)。
现在索取到了游旦元(买方)的买契,(经查阅)原来是王九的父亲王昕画的押,在开禧元年(公元1205年)进行的交易,第二年经过官府盖印房、钱相互交割清楚明白。
依照法律:凡是各种田地房产诉讼,如果契约不很清楚明白,又过了二十年,买者与卖者都已经死了,就不再受理。
现在,卖者(王昕)已经死去,而且盖有官印的契约也已经过了15年。(所以)即是说这笔交易是不明不白的,也已经不在依法受理之列。
(判决如下):田产照原契约继续经营。其余众人(包括原告、被告、证人等等)一概释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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