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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 室 厅 卫,平房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装修状况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已/ □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 ,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 / □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 / □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 ,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日(□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 元(大写: 元)。该房屋租金 (□年 / □月)不变,自第 (□年 / □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 , , , 。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 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 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 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 / □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 水费 / □ 电费 / □ 电话费 / □ 电视收视费 / □ 供暖费 / □ 燃气费 / □ 物业管理费 / □ )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 / □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乙方放弃收回 / □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 。

  第十六条 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

  (二) 。

  (三)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出租方代理人(签章): 电话:

  住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持证经纪人员应填写以下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

  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姓名:

  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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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3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 :

  承租方(下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权属之 房屋(下称“承租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本《房屋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本合同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 承租房屋位置、面积及租赁用途

  1.1 承租房屋地理位置及名称: 。
  1.2 承租房屋的楼层及房号: 座 层 单元。
  (见附件一:楼层及承租单元平面图)。
  1.3 □建筑面积 / □使用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租用面积)。
  1.4 承租房屋作为乙方 用途,且仅能作为该用途。并在使用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法规、规定。

  第二章 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2.1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年。
  2.2 免租期(含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免租期共计 个月。
  2.3 免租期内乙方可以免交承租房屋之租金,但须承担并交纳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能源费、通讯费等及乙方因装修承租房屋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若本合同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补足免租期内的租金。

  第三章 租金、物业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
  3.1.1 租金按照承租房屋的租用面积收取,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本合同项下租金包含如下内容:
  (1) 有偿使用承租房屋租用面积期间所发生的使用费(向甲方交纳)。该承租房屋的有偿使用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每月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2) 有偿使用承租房屋租用面积期间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该承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3.1.2 本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须向甲方预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房屋租金,合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免租期结束后该预付租金自动转为乙方的首期租金。此后乙方应于每公历月末5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约定的付款期”)交纳下月房屋租金。
  注:若起租日非月初第 1日的,则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不足月的租金由乙方应按如下日租金计算方式向甲方交纳应交租金:
  不足月应交纳租金金额 = 月租金金额×12÷365×实际天数
  (2)起租日为15日之前的(含15日),则首期租金为自起租日起按日计算至该月末,以后每期租金按照整月收取;
  (3)起租日为15日之后的,则首期租金=自起租日起按日计算至该月末的租金 + 次月整月租金,以后每期租金按照整月收取。
  3.1.3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期向甲方支付当期全额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期全额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日租金金额×0.5‰×实际拖欠天数)。
  3.1.4 乙方逾期交纳应付租金超过30天,经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乙方仍未支付所欠租金及滞纳金的,甲方有权收回承租房屋,乙方应向甲方全额支付截至乙方归还承租房屋日的租金、滞纳金。
  3.1.5 甲方应于租金到帐后3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3.2 物业管理费
  3.2.1物业管理费按照承租房屋的租用面积收取,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如交纳物业管理费不满月的情况下,乙方应按如下计算方式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不足月应交纳物业管理费金额 = 月物业管理费金额×12÷365×实际天数
  3.2.2 物业管理费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1)本物业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的能源及日常维护保养费;
  (2)共用部位的照明用电、冷热水费用;
  (3)办公时间内的冷、暖空调费用;
  (4)本物业24小时保安、消防监控及交通疏导管理费用;
  (5)共用部位的保洁费、外墙清洗费;
  (6)公共区域的绿化、租摆和消杀虫害费用;
  (7)日常垃圾清运和市政排污费用;
  (8)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财产及共用部位地面、地下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管理费不包括乙方承租房屋内发生的保洁、清理等各项费用以及承租房屋内乙方自有设施设备投保及乙方员工和到访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费用。
  3.2.3物业管理费支付时限以物业管理公司规定交纳时间为准,由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3.2.4在承租期内,乙方除应自觉履行交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义务以外,还应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承租房屋内实际发生的电费、能源费、 费 、
  费,以及支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发生的费用,如超时空调费、会议室使用费、车位租赁费等。

  3.3 保证金
  3.3.1 本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租金和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作为乙方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简称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3.3.2 合同期满且甲乙双方不再续租时,如乙方在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等,则甲方应于租赁期终止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3.3.3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要求将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因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等费用或因乙方责任造成他人损失而赔偿损失方的赔偿金的冲抵或赔偿费用,亦不得冲抵租期到期的最后租金及物业费。
  3.3.4 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

  3.4 付款方式
  3.4.1乙方可以支票、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上述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等应交费用。
  3.4.2以汇款方式交纳租金、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承租房屋交付标准

  4.1 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的标准:见附件二“交房标准” 。

  第五章 入住、改造、装修及维护

  5.1 乙方在合同签定后,按约定向甲方缴纳完毕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甲方开具《入住通知单》,乙方持《入住通知单》前往物业管理公司,并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装修、入住等相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5.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动承租房屋统一的入户门,如乙方要在入户门处加装或改装门禁控制系统时,须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安装。
  5.3 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或申请进行承租房屋改造、装修时,应按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须认真阅读与大厦装修有关的技术资料,遵守大厦《装修指南》、《用户手册》、《物业管理公约》等的规定。乙方对于消防的装修改造方案,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装修改造,该批复手续的办理工作由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相关机构自行进行。
  5.4 乙方的装修方案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正式批准前,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和办公家具或用品的安装及摆放。乙方装修完工后,须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 乙方应确保其装修工程不会对承租房屋和大厦结构以及设备等造成任何破坏,且不会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大厦或正常使用单元房屋。如因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违反规定,乙方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5.6 在租赁期内,甲方保留对承租房屋以外的公共部分进行的任何结构性或非结构性的改动、更新、加建或装修的权利。甲方行使该权利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5.7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对承租房屋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 、配电系统等造成损坏及因乙方自行安装的电气、设备及管道、线路使用不当、维修不善,或因装修产生各种污染而造成损失、索赔或法律诉讼及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5.8 承租房屋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线路等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
  5.9 承租期间,若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内甲方权属的各种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10 对于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和正常维修,乙方不承担责任。
  5.11 对于大厦共有共用系统的维护和保养,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实施。

  第六章 承租房屋的交还

  6.1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均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前将承租房屋及其装置、装配和设备恢复至甲方交付乙方时的原来状态(正常折旧、磨损除外),并在良好运行的状态下将承租房屋交还甲方。承租房屋交还时,承租房屋内应完成保洁工作。因乙方对该房屋使用不当或因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及拆除装修时所造成该房屋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合理的补偿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6.2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自行拆除其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任何附加装置,否则,该附加装置甲方有权处置,甲方对该附加装置移走或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搬走属于自己的物品,完成房屋的清洁。否则,该物品的遗失、损坏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承租房屋内的留置物品及由保洁公司对该承租房屋进行保洁,处理留置物品所发生的费用及房屋清洁费由乙方承担。
  6.4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乙方未能在次日交还承租房屋的,应就逾期交付房屋按本合同项下3.1.4条款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
  6.5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而退房时,若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保留乙方在承租房屋内的任何内部装修、装饰或附属物,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

  第七章 双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7.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承租房屋,应符合本合同第四章的标准。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附件三)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维护大厦运行的其它制度和规定;甲方有责任监督、检查、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
  7.2 在租赁期内,甲方负责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为承租房屋的能源及其它功能提供保障,使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
  7.3 在承租期内,除本租赁合同所述乙方违约情况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外,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承租房屋。
  7.4 如乙方将本公司注册地点确定为承租房屋的地址,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注册公司必要的租用办公场所证明。乙方应保证甲方所提供的证明不作他用,并承担因挪为他用时的法律责任和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5 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及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管理承租场所,严禁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8.2.5的约定办理。
  7.6 乙方须遵守并促使其使用人遵守大厦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并在办理大厦入住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大厦相关的物业管理文件。
  7.7 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分租给第三方。
  7.8 乙方须遵守中国政府及北京市政府有关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公司所制定的安全规则。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经营餐饮业态的租户除外)或大厦的任何公共场所进行烹饪或燃烧任何物品,也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存放任何具有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超出地面结构承载的重型设备。
  7.9 在承租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内属甲方维护的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复,若已发现损坏或故障而不予通知,造成涉及乙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办公,其损失和责任甲方不予承担。
  7.10 乙方不得使用或允许将承租房屋及其任何部分作为播音室或用于宗教或其他仪式,或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也不得使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或其他业主、租户或用户感到骚扰、厌烦、不便或对之造成损害及危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产生噪音、产生及泄露异味、有毒有害气体、饲养动物或宠物等。
  7.11 乙方应自行承担因其行为而需要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并保证甲方免于遭受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可能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滋扰和经济损失。
  7.12 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下,乙方可以在承租房屋内、外设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厦外面显示的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或其他物件。
  7.13 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7.10、7.11、7.12等条规定,造成政府执法部门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罚,其处罚金按照各方责任份额共同承担。
  7.14 乙方自行投保承租房屋内的财产保险及其它险种的保险。乙方不投保的,甲方不承担承租期内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乙方自有物品的损坏和破坏的任何责任。同时,若因乙方原因对承租房屋内甲方所拥有的财产或设备造成任何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内只包含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财产及公共区域的公众责任保险。

  第八章 合同续约、终止

  8.1 合同续约
  8.1.1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承租房屋,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日将承租区域完好交还给甲方。乙方如有意续租,须在本承租期届满日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商洽要求函,续租期间的租金价格应以届时市场合理租金水平商定。在双方达成租金及商务条款共识后,甲、乙双方可续约,并就续约条件签署续租协议或重新签署新的租赁合同。
  8.1.2如乙方未在承租期终止日前3个月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致函,甲方可视为乙方不再续租,在此种情况下,甲方或其代表、授权人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陪同有承租意向的第三方进入承租房屋视察,且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后立即将承租房屋租赁给其他第三方。

  8.2 合同终止、解除
  8.2.1 甲乙双方已履行完成本合同项下双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且双方均无续租意向,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8.2.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可以终止。
  8.2.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以解除本合同。
  8.2.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及双倍返还保证金: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30日的,房屋交付日为本合同2.1条约定的本合同租赁起始日。
  (2)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因甲方或该承租房屋自身的原因,乙方无法通过卫生、环保、消防、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的审批,办理相关证件及执照,无法实现经营目的的。
  (4)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承租房屋被抵押、查封,使该承租房租的权属存在不确定或其他法律风险的。
  (5)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
  8.2.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0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转租给第三方、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
  8.2.6 除8.2.4条款、8.2.5条款内容发生解除合同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可以解除、终止合同情况发生时,可按约定解除、终止合同。若双方存在违约情况,按照第九章的约定执行。

  第九章 违约及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应承担本合同条款已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不能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损失据实进行赔偿。
  9.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应交费用。若乙方逾期支付该等款项的,甲方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付款超过 7 日,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截断承租房屋之电力、空调及其它设施的服务或供应等,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引起的所有费用(包括重新接驳费用)及开支均由乙方承担。
  (2)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的,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8.2.5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乙方具备上述逾期付款情形任一项的,甲方均有权自逾期付款之日开始同时计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本合同项下第3.1.4条收取)
  9.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或擅自截断水、电、天然气、中央空调等有关公用设施,造成乙方停业的,应赔偿乙方所受损失;如连续停业超过24小时,经双方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乙方有权要求减免相应租金并索赔;如因甲方原因超过3日仍未恢复供应,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及二倍的保证金退还乙方。
  9.4 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将已收租金余额及二倍的保证金退还乙方外,还应该对乙方前期投入的装修、设备等费用进行补偿,具体投入金额以乙方提供与其对应的发票所载明的金额为准。
  9.3 除本章违约责任外,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十章 特别约定

  10.1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可抗力的范围是:由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包括政令、法律),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和克服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
  10.2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遇到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条件下,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约均免责,但必须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减小损失并提供证明,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10.3 在承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承租房屋发生部分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在上述损坏发生后的30日内,经双方协商可按下列第 (2) 条方式处理:
  (1)宣布由于上述损坏而终止本合同。
  (2)修缮承租单元确定修缮所需的时间。在修缮期间,乙方无需支付租金直至甲方重建或重修结束之日。
  (3)双方协商解决。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全部损毁且无法使用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剩余期限的租金及保证金。
  10.5 如租赁期内出租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前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时,甲方需负责协调乙方与新的所有权人之关系,保证合同承租期内约定条款的延续性。
  1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由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10.7 因乙方逾期交付房租产生滞纳金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款项时,甲方应先扣除租金部分,计算滞纳金的时间至此日截止。

  第十一章 通知、变更

  11.1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要求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发出,并由挂号或专人送至对方最后书面通知的营业地点;挂号寄出第7日或送达日(以较早日为准)视为文件已被送达。
  11.2 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通知可送至承租房屋所述的地址为有效送达。
  11.3 除本合同有约定以外,如再发生变更之内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任何口头通知或电话、传真件均不作为本合同变更之依据。

  第十二章 纠纷解决及适用法律

  12.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向承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履行及依法修订不受影响。
  12.3 本合同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该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有效性。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双方均遵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12.4 本合同的构成、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不得涂改)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成立,自乙方交纳首期租金及保证金后生效。

  第十四章 补充约定

  (本页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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