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应纳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如题所述

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时,应依法定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具体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3)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接受损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可以不计入清算财产,但也不得从清算财产中减除担保负债。
  企业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广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等。
  清算检查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在宣布中止前6个月之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企业的下列处置财产的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本企业的债权。
  二、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清算期间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法定税率征税,若清算期在减免税期内则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
  三、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时需核查企业的开业日期,对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生产性企业,如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应将享受的减免税款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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