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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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0

碰瓷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需要根据案例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例如:

案例一:骑车碰瓷被判敲诈勒索

基本案情:

今年7月3日,家住桐柏县的朱某不慎摔伤手臂,准备去医院时,突然想起了用碰瓷索要医药费的歪点子。

他和表弟谢某合计后,当晚11时许,谢某骑自行车带着朱某,故意碰上一辆外地牌号的小轿车,朱某倒在地上,大声喊着“手臂摔伤了”。

两人威胁车主查某赔付医药费,查某被迫答应赔偿朱某3000元。由于带的现金不够,查某当场给了2000元,然后找机会偷偷报了警。次日凌晨1时许,朱某和谢某在跟随查某取剩下的1000元时,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判决结果:

办案法官认为,朱某和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私人钱财,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案例二:碰瓷被判诈骗罪

基本案情:

郑远是广东人,2018年3月,他来到上海,跟着一个朋友学“碰瓷”,二人在浦东新区一连干了三起,共骗了6000元。郑远学会后,回老家告诉朋友郑凯和朱鹏,拉他们入伙。三人商议一番决定不去上海,换个城市试试。

2018年5月,三人来到南京。他们分工,先由郑远开着租来的车在前方缓慢行驶,朱鹏骑着自行车跟在后面。等后方有车辆准备超车时,郑远突然打方向将后车逼停,随后,朱鹏骑着自行车假装避让不及,撞上后车。

等后车车主一头雾水下来看情况时,朱鹏就把事先准备好的坏手机拿出来,对车主吼道:“你怎么乱停车,我手机都撞坏了,赔钱!”这个“套路”屡试不爽,中招的车主们都觉得是自己的问题,赔个几千块钱了事。

就这样,郑远等人越“碰”越熟练,在秦淮区、江北新区等地流窜,专挑拥挤路段下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三人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一共“碰瓷”了11起,骗了26900元。

2018年7月4日,郑远和郑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0天后,朱鹏也被抓获。昨天,六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判决结果:

公诉人认为,郑远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实施诈骗,应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虽然郑凯自己认为犯罪情节较轻,但他与郑远、朱鹏一起共谋碰瓷事宜,并参与分赃,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建议法庭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年至2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至3万元。

扩展资料:

开车碰瓷或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采用开车碰瓷的方式,有可能触犯更重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起点是3年有期徒刑,最高直至死刑。

2009年11月,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就以该罪名对专挑外地车碰瓷的5名被告人处以3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此案也被称为郑州首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碰瓷者刑责的案件。

该案主审法官在受访时称,被告人驾车碰瓷,对方为了避让,极易造成车毁人亡或危及其他车辆安全,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

该法官认为,驾车碰瓷从目的上看涉嫌敲诈勒索,但从手段看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驾车碰瓷的行为符合刑法中“牵连犯”的特征。对牵连犯的处理,我国实行择一重罪处断原则,对驾车碰瓷者,应以量刑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参考资料:

河南商报-骑车碰瓷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人民网-马路“碰瓷”又有新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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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id=85832),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青敏、郭振方等九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制造假车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这种汽车碰瓷的行为构成诈骗还是敲诈勒索?笔者倾向于后者。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使财物的所有权由被害人转移到犯罪人手里。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欺骗手法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是指捏造某种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后者是指掩盖某种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这里指的“自愿”是被害人受骗所致的结果,并非其本意,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以骗取手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特征。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逼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要毁坏比勒索财物价值更大的财物相威胁;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敲诈勒索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二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钱财的行为。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以上述区别为基础,可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害怕出事,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给被害人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然后口头恫吓,如不拿出钱来,就要“公了”,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尽管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看起来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从本质上来说,其虚构事实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慌,好进一步威胁、要挟使其就范,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况且,诈骗罪中受害人是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自觉地”交出财物,受害人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情愿的交出财物。当事人不是被骗“自愿”而是基于害怕的心理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当然,“汽车碰瓷”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在刑法的界定上存有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多个罪名的争议,但个人认为以敲诈勒索定罪更为合适。 王学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1、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或捏造事实的方式,骗取受害人信任,诈骗受害人财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2、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使用了另受害人会产生精神压力的威胁,一般都属于非暴力,且多以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威胁,迫使受害人屈服,而敲诈勒索受害人财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3、碰瓷,一般是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虚构己方被对方碰伤的事实,骗取受害人信任与认可该事实,从而诈骗受害人财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从构成要件上看,碰瓷应属于诈骗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
4、如果诈骗他人财物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按照刑法266条追究刑责
如果诈骗他人财物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责任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
第4个回答  2015-09-16
“碰瓷”是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属于敲诈勒索。
“碰瓷”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造成被他人碰倒碰伤的假象,以达到骗取他人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碰瓷”的人,如果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话,是构成诈骗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