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去C家盗窃,盗窃成功而且达到数额较大。B见到A去C家盗窃成功便在A走后也到C家盗窃。
问题一:如果B盗窃的时候被人发现抓住了,供了A出来,此时AB是否成立共犯?
问题二:如果B盗窃成功但是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构成不了盗窃罪,被人抓到了,供了A出来,AB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若成立,B是不是要按盗窃既遂论处?根据张明楷先生的观点,只在重合部分构成共同犯罪(罪名与刑罚分离),那是不是说对B应按盗窃既遂共犯定罪,以盗窃未遂处刑?那这样不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了么?
问题三:如果B盗窃成功并且达到数额较大,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我的分析: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上述案件中,貌似三点都符合了(A与B共两人,有盗窃的故意,有盗窃的行为),但是AB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或者说只有单方面的意思联络,这样就成为了片面的共犯(姑且还用共犯称呼)。根据张明楷先生的观点,对有意思联络的B适用共同犯罪,对不知情的A不适用共同犯罪,既然这样的话共同犯罪定得还有意义么?共同犯罪的本质是一人的责任全部人承担,如果定了是共同犯罪但只对一个人出共同犯罪的刑那就没意义了,倒不如各按各的判。我是菜鸟,希望高手解答,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