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给儿子买房写的儿子名字,但做公证证明是自己出资,这样父亲的女儿还有份儿吗父亲在其儿子婚后给他买房,写的儿子名字,但写下证明是自己出资买的,儿子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处置权,第一防儿媳妇将来有变故分房产,第二防儿子用钱时候把房卖了,老人还有一个女儿,那么写了这个证明之后,老人的女儿还能分房产吗?这个证明有没有有效期?
也就是说这样做是有争议的,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更偏向于归儿子一人所有?
追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更加不用说了)
从上述司法解释出发,我是认为父亲买房子是赠与给儿子的。
房子所有权还是父亲的,所以父亲去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房产。
证明没有有效期,除非父亲后来用新的公证证明代替。
如果儿子和儿媳妇自己还房贷,则房子所有权另当别论。
如果儿媳能拿出自己转账给公公的记录呢?证明买房款有一部分是自己出资的,这样有用吗?
追答转账不一定是用来买房子的呀,孝敬老人的也可以。很难证明。
可以让父亲再写一个证明,去世后房子归儿子
追问就是说在老人写下自己出资证明后再写一个遗嘱,证明房子只给儿子一个人,这样房子就是儿子的了是吗
追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