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车辆使用10年强制报废。
参考依据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第五条第八项: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第五条第十项: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六条第四项: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第六条第七项: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解读:也就是说危险品车辆报废年限为10年,危险品单车和半挂车都是一个标准,没有例外,也不分地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只是引导报废,并不是强制行为。
参考链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